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 債權人
-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 債務人
-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伍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1,050,000元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年息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