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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75號

債權人
何麗滿即名家工程行
債務人
宏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新台幣捌拾伍萬零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新台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1,050,000元  │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年息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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