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債 權 人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同一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現由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審理中,債權人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