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33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李祥銘
- 債務人
- 信皝設計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聖凱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 │號│ ├──────┬────┼──────┬────┼─────┬────┤ │ │ │期 間│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年利率 │ ├─┼──────┼──────┼────┼──────┼────┼─────┼────┤ │1│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982% │自民國106年9│0.2982%│自民國107 │0.5964%│ │ │94,795元 │8月22日起至 │ │月23日起至民│ │年3月23日 │ │ │ │ │清償日止 │ │國107年3月22│ │起至清償日│ │ │ │ │ │ │日止 │ │止 │ │ ├─┼──────┼──────┼────┼──────┼────┼─────┼────┤ │2│新台幣 │自民國106年 │2.982% │自民國106年9│0.2982%│自民國107 │0.5964%│ │ │853,149元 │8月22日起至 │ │月23日起至民│ │年3月23日 │ │ │ │ │清償日止 │ │國107年3月22│ │起至清償日│ │ │ │ │ │ │日止 │ │止 │ │ ├─┼──────┼──────┴────┴──────┴────┴─────┴────┤ │合│新台幣 │ │ │計│947,944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