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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29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佳祥
債務人
楠錡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謝麗華
債務人
債務人
周榮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壹萬玖仟壹佰零玖元玖角參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美金)│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2,063.5元 │106年2月21日 │4.33%  │自106年2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3,913.89元│106年3月20日 │4.38%  │自106年3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28,500元 │106年3月30日 │4.38%  │自106年3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31,200元 │106年3月30日 │4.38%  │自106年3月3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5 │1,232.54元│106年4月21日 │4.22%  │自106年4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6 │32,500元 │106年4月28日 │4.22%  │自106年4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7 │19,700元 │106年4月28日 │4.22%  │自106年4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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