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

債權人
蔡桐嘉
債務人
穩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零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新台幣)││││├──┼───────┼─────┼──────┼──────┼────┤│001 │105年11月14日 │537,5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2 │106年1月25日 │3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3 │106年2月3日  │500,000元 │106年2月6日 │106年2月6日 │0000000 │├──┼───────┼─────┼──────┼──────┼────┤│004 │106年2月8日  │173,200元 │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9日 │0000000 │├──┼───────┼─────┼──────┼──────┼────┤│005 │106年2月18日 │5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006 │106年3月6日  │500,000元 │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