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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 原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哲銓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氏鑫有限公司,張哲銓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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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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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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