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2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張哲銓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契約書所載,契約當事人為氏鑫有限公司,張哲銓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