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 原告伍文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債 權 人 伍文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挪亞方舟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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