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
- 債權人
- 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恳祥
- 債務人
-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500,000元 │民國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5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00,000元 │民國10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943元 │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