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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債權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灝即木匠原木系統傢俱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其保全合約計算至民國107年5月10日,應屬將來給付之訴,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如有約定加速條款,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灝即木匠原木系統傢俱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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