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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廖驤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世瑢
債務人
廖驤
○           號19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編│本 金 │利息│違約 金 ││號│├──────┬────┼────────────┤│ ││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3.72% │自民國105年8月20日││ │ 4,758│7月2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3.790% │自民國105年7月20日││ │38,005│6月2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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