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蔡昀荃
- 債務人
- 廖驤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世瑢
- 債務人
- 廖驤
- ○ 號19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編│本 金 │利息│違約 金 ││號│├──────┬────┼────────────┤│ ││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3.72% │自民國105年8月20日││ │ 4,758│7月2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 │3.790% │自民國105年7月20日││ │38,005│6月20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