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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球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暉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球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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