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務人
- 球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球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球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並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請改列解散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