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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債權人
郭芳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君即上宸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本院105年11月18日雄院和105司執逸字第160838號扣押命令,按案外人鍾宸翔即鍾江豪之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自債務人收受扣押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而非以債權人對鍾宸翔即鍾江豪之債權額逕為請求)。

二、債務人上宸翊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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