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 原告郭芳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債 權 人 郭芳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君即上宸翊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本院105年11月18日 雄院和105司執逸字第160838號扣押命令,按案外人鍾宸翔 即鍾江豪之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自債務人收受扣押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而非以債權人對鍾宸翔即鍾江豪之債權額逕為請求)。 二、債務人上宸翊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淑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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