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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6號

債權人
盧國智
債務人
寶華通運有限公司
債務人
郭榮源
債務人
郭楊幸
債務人
郭宗嘉

一、債務人郭楊幸、郭宗嘉(原名:郭志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寶華通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0年8月8日撤銷,惟債權人於民國106年3月22日之陳報狀敘明債務人寶華通運有限公司未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清算備查資料,亦無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則債務人寶華通運有限公司現已屬前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按諸前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06年4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債務人寶華通運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另債務人郭榮源已於民國105年9月2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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