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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債權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銷貨單、統一發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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