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 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銷貨單、統一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