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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 當事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 權 人 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真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士賢即凱勝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銷貨單、統一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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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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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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