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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
兆田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曾祥明
債務人
債務人
曾春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64號利息:┌──┬─────┬──────┬──────┬───────┐│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001 │新臺幣│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5年1│年息6.616%│││3,297,000 │月30日起│0月13日止  ││││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0月14日起  │││├──┼─────┼──────┼──────┼───────┤│002 │新臺幣│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16%│││3,297,000 │12月27日起 │││└──┴─────┴──────┴──────┴───────┘違約金:┌──┬─────┬──────┬──────┬───────┐│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民國105年9月│民國105年10 │年息百分之│││3,297,000 │30日│月13日│0.6616計算│││元├──────┼──────┼───────┤│││民國105年10 │民國106年3月│年息百分之││││月14日│29日│0.7616計算│││├──────┼──────┼───────┤│││民國106年3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0日││1.5232計算│├──┼─────┼──────┼──────┼───────┤│002 │新臺幣│民國105年12 │民國106年6月│年息百分之│││3,297,000 │月27日│26日│0.7616計算│││元├──────┼──────┼───────┤│││民國106年6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日││1.5232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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