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債 權 人 民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究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餐飲,抑或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釋明請求(逾系爭支票金額部分)之證據資料(如訂單、銷貨單、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