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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王志仁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2號債 權 人 王志仁 債 務 人 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樹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全方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侯樹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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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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