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魏江霖、張純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南雄
- 被告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熊測生、張晉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南雄 債 務 人 生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純 人 債 務 人 熊測生 債 務 人 張晉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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