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2號
- 債權人
-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柏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才德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債務人才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