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王彩霞
- 債務人
- 財神沉香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賴又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賴書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債務人 │債權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年息)│├────┼─────┼─────┼──────┼───────────┤│財神沉香│新臺幣│2.92%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2月28起至民││企業有限│5,000,000 ││1月27日起至 │國106月5月27日止,按 ││公司、賴│元││民民國106月5│0.292%計算││又銘、賴│││月27日止│││書彬│├─────┼──────┤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3.92% │自民國106年5│民國106年8月28日止,按│││││月28日起至清│0.392%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84%計算│├────┼─────┼─────┼──────┼───────────┤│財神沉香│新臺幣│2.52% │自民國106年 │自民國106年2月24起至民││企業有限│9,000,000 ││1月23日起至 │國106月5月27日止,按 ││公司、賴│元││民民國106月5│0.252%計算││又銘、賴│││月27日止│││書彬│├─────┼──────┤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至││││3.52% │自民國106年5│民國106年8月23日止,按│││││月28日起至清│0.352%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6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70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