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691號債 權 人 高雄市大高雄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尤金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蓮樺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足以釋明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