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 債權人
- 皇冠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URON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借款係分期清償,若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如有約定加速條款,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