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孟杰即信傑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5 年10月1 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何孟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信傑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