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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債權人
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士權
債務人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387,018元  │民國105年12月8日│5%│├──┼──────┼───────────┼──────┤│002 │53,025元│民國105年1月28日│5%│├──┼──────┼───────────┼──────┤│003 │42,000元│民國105年5月9日 │5%│├──┼──────┼───────────┼──────┤│004 │8,999元 │民國105年5月12日│5%│├──┼──────┼───────────┼──────┤│005 │28,037元│民國105年5月31日│5%│├──┼──────┼───────────┼──────┤│006 │41,292元│民國105年6月4日 │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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