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
- 債權人
- 湯石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士權
- 債務人
-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麗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參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387,018元 │民國105年12月8日│5%│├──┼──────┼───────────┼──────┤│002 │53,025元│民國105年1月28日│5%│├──┼──────┼───────────┼──────┤│003 │42,000元│民國105年5月9日 │5%│├──┼──────┼───────────┼──────┤│004 │8,999元 │民國105年5月12日│5%│├──┼──────┼───────────┼──────┤│005 │28,037元│民國105年5月31日│5%│├──┼──────┼───────────┼──────┤│006 │41,292元│民國105年6月4日 │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