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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權人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地址雖係高雄市前金區,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載,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楠梓區,故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址到院供辦,債權人於民國106年2月17日之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並未釋明債務人公司址,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楠梓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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