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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 原告
    林正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債 權 人 林正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臺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8日具狀,然依其書狀記載內容觀之,仍未具體敘明債務人有何債務不履行情事及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提出之照片、收費明細、通聯紀錄報表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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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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