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83號債 權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債 務 人 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英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五四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