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7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顏嘉瑩
- 債務人
- 嶸慶不動產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聖樺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台幣) │ │ │ │ ├─┼──────┼──────┼────┼──────────┤ │1│ 532,808元 │自民國105年 │4.20% │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 │ │ │12月23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2│1,698,455元 │自民國105年 │2.20% │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 │ │ │12月3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3│ 687,151元 │自民國105年 │3.58% │自民國106年1月30日起│ │ │ │12月30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 │ │清償日止 │ │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開│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六│ │ │ │ │ │個月者,按原開利率20│ │ │ │ │ │%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