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債 務 人 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 債 務 人 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 債 務 人 橘樂安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鐘揚 人 一、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