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 債權人
- 農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利息起算日,及紅屋瓦餐飲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