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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 原告
    農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4號債 權 人 農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屋瓦餐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利息起算日,及紅屋瓦餐飲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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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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