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債 權 人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代 理 人 高少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心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