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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聲請人
沈冠名

上聲請人沈冠名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冠名與聲請狀之聲請人不符,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倘聲請狀有誤,則補正更正之聲請狀,並蓋明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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