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沈冠名 上聲請人沈冠名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引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冠名與聲請狀之聲請人不符,請具狀說明何者係為正確,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倘聲請狀有誤,則補正更正之聲請狀,並蓋明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