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 聲請人
- 立煒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莊佳綺
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立煒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通知人與受款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上聲請人與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立煒企業社」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通知人與受款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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