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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字第8943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承 受 人

即債權人
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羅清林
代理人
林石猛、張思國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彭永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承受人因債權人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基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負擔之差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承受人即債權人大林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應負擔之差額為新臺幣37,895,000元。

理由

一、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未繳足其應繳價金與應受分配額之差額者,再行拍賣。如再行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行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債權人應負擔其差額;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68條之2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執行標的即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以及其上門牌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63、772建號於民國107年5月29日進行第一次拍賣後因無人投標,由債權人以新台幣(下同)265,750,000元承受並主張債權抵繳,此有不動產拍賣筆錄一紙在卷可憑(本案卷一P547)。嗣因承受人即債權人未能在本院所定期限內將案款解繳到院,本院於再行拍賣後,由第三人笙昌有限公司以227,855,000元得標。因再行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是以依上開規定,承受人即債權人應負擔之價金差額為37,895,000元(計算式:265,750,000+227,855,000=37,895,000),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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