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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李增昌、周添財、魏寶生、王開源、丁予康、童兆勤、林玉琴、陳修偉、曾慧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清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雅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宗雨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何宣鋐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蘇姵華即蘇月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1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蘇姵華即蘇月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30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上開裁定核定債務人於105年7月起至106年3月任職於甲○○○○,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另債務人之前配偶蔡易達每月給付4,000 元作為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之費用,及債務人領有每月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扶助共4,146元,合計每月23,146 元為清償能力之基礎,扣除自己及兩名子女扶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9,675 元。次依債務人106 年12月11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其主張每月收入加計保單解約金後平均為23,576元,平均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為9,789元及扶養費3,682元,故提出每月清償10,105元之更生方案,然經轉知債權人,無債權人表示同意。而查,債務人現無勞保加保資料,受雇於甲○○○○,每月固定工資為15,000元,除此之外無年終獎金、加班費及其他津貼,此有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105 年11月至106年10月薪資袋附卷可參。據債務人107年2月6日陳報狀,稱其收入雖低於勞動部107 年公告基本工資22,000元,然因其需獨立扶養各年僅7歲、5歲之未成年子女,該份工作上班時間較為彈性,能讓其帶小孩上班及接送小孩上課,若換至正常班的工作,收入雖較高,但支出安親班費用也會增加,增加的收入將不及增加的支出等語;經本院考量,債務人已離婚,與其夫所生之兩名子女均為學齡前幼童,且由債務人獨自行使親權,又無其他照顧人力,若債務人從事一般工時之工作顯難同時照顧子女,若將子女托育則所增支出未必能以所增加收入填補,故債務人勢必在工作與照顧子女間有所取捨,則其所陳報每月工作收入15,000元尚屬合理,此觀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甲○○○○107年1月12日陳報狀等資料應可認定。又債務人及其子女皆為高雄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除債務人之健保費自付部分受有半額補助、未成年子女健保費受有全額補助外,兩名子女自106年1月起每月各領有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扶助2,073 元合計每月4,146 元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6年12月7日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106 年11月29日函、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另債務人除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之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640 元外(於保德信人壽之要保人為債務人父親蘇天福),均查無其他顯具有價值之財產,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及其子女郵政存簿存摺影本、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6日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3日保單價值證明影本及106年11月30日函、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函等件在卷可查。是以,債務人現每月收入15,000元,而其保單解約金640元若以償還期間6年,每月一期共72期計算,為每月9元,加計前配偶每月給付4,000元作為扶養未成年子女費用及債務人子女每月領取之生活扶助金4,146 元,則債務人現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應以23,155元為合理(計算式:15,000+9+4,000+4,146)。 三、再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高雄市,其於開始更生裁定時,稱現居住於弟弟之房子,無須支出房租費用,而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因需清償負債,自應較一般人更節制開支,故以高雄市107 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其中26.9%即3,481 元為房租費用,扣除後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9,460元(12,941元-3,481元)計算之;又債務人已離婚,並獨立行使、負擔兩名分別於100年、102年生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就子女扶養費部分,若以每名子女每年免稅額85,000元核算,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用為7,083 元,與債務人前配偶平均分擔後,其應負擔之額度為7,083元(7,083×2÷2),然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僅列記其扶養 費為每月3,682 元,若以此為準,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13,142元(計算式:9,460+3,682);以前所列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入23,155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3,142元,債務人每月僅餘10,013元,故其更生方案每月清償10,105元,堪認已盡力清償,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應予認可。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乙○(台灣)商業銀行 │72,521 │1.97% │19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86,517 │29.5% │2,981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85,068 │2.31% │23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88,016 │13.25% │1,339 │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公司│28,124 │0.76% │77 │ ├──────────┼──────┼─────┼──────┤ │安泰商業銀行 │425,943 │11.56% │1,168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9,658 │8.41% │850 │ ├──────────┼──────┼─────┼──────┤ │勝天然資產管理公司 │773,269 │20.99% │2,121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356,794 │9.69% │979 │ ├──────────┼──────┼─────┼──────┤ │凱基商業銀行 │57,516 │1.56% │158 │ ├──────────┼──────┼─────┼──────┤ │債權總額 │3,683,426 │每期金額 │10,105 │ ├──────────┼──────┼─────┼──────┤ │清償成數 │約19.75% │清償總額 │727,56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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