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賴嘉惠即賴文玉
- 代理人
- 何明諺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前配偶陳○裕(參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6號)育有一名民國92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今年將升學高中,預計未來升學高等教育,目前每月領有補助金新台幣(下同)2073元,現與未成年女兒及已成年就業之女兒共同租屋居住。次查,債務人原任職華雲工程有限公司,月收入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至29,000元,於民國106年11月改任職上禾發企業有限公司,月薪為20,800元或21,800元,考量日後收入增加為通常趨勢,本院認宜以每月21,800元認定債務人收入,以上並有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7年5月10日陳報狀、薪資單、女兒學生證、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3,720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含房租6,000元共計14,000元,因房屋係與已成年就業之子女共居住,應平均分攤,每月房租金額無降為3,000元,則必要費用共計11,000元,另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核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1,8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4,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聯邦商業銀行 │ 683822 │ 23.42% │ 11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0000000 │ 44.74% │ 210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29117 │ 14.70% │ 691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46080 │ 8.43% │ 396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249375 │ 8.54% │ 40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5010 │ 0.17% │ 8 │├──────────┼──────┼─────┼──────┤│債權總額 │ 2,919,764 │每期金額 │ 4,700 │├──────────┼──────┼─────┼──────┤│清償成數 │ 約11.59% │清償總額 │ 338,4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