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大勝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再查,聲請人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改任職凱格大巨蛋運動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7,600元等情,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為憑。本院認在無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況下,應以其每月收入27,600元核計聲請人之償債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12,000元,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算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 864,000元,清償成數為56.46%,依附表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又聲請人自陳其與胞兄及姪女租屋同住,並以姪女名義承租房屋,聲請人每月負擔房租5,000元,並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倘以衛福部社會司公告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12,941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2,941元。 (三)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可處分所得27,600元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12,941元後,每期清償1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高於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十分之八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清償額(新│清償總額 │ │ │ │(依債權表│台幣/元) │(新台幣/ │ │ (簡稱) │ │ │ │元) │ ├────────┼─────┼─────┼─────┼─────┤ │中國信託銀行 │586,380 │38.82% │4,598 │331,056 │ ├────────┼─────┼─────┼─────┼─────┤ │良京實業 │210,835 │13.78% │1,654 │119,088 │ ├────────┼─────┼─────┼─────┼─────┤ │勝天然資產公司 │202,467 │13.23% │1,588 │114,336 │ ├────────┼─────┼─────┼─────┼─────┤ │榮昇資產公司 │1,221 │0.08% │10 │720 │ ├────────┼─────┼─────┼─────┼─────┤ │磊豐資產公司 │529,367 │34.59% │4,150 │298,800 │ ├────────┼─────┼─────┼─────┼─────┤ │ 加 總 │1,530,270 │ 100% │12,000 │864,000 │ ├────────┼─────┴─────┴─────┴─────┤ │ 清 償 成 數 │ 56.46% │ │(含解約金、投資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現值) │ │ └────────┴───────────────────────┘ (二)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清償之金額及成數:第1至72期起每期清償12,000元。 總清償金額為864,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總額之56.4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每期給付方式: 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給付給債權人。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