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彥宗 代 理 人 楊啟志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雖與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惟其因罹有重度憂鬱症,長期接受治療,醫囑記載病情已經慢性化,目前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此有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次查,債務人現於馬克通訊行從事兼職工作,月薪新台幣(下同)15,000元,另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3,628元 ,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 106年10月6日與11月28日陳報狀、在職證明書、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約2,011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0,999元,並與配偶協商,聲請人支付子女扶養費每人各3,000 元,不足部分由配偶負擔,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8,62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25353 │ 1.88% │ 38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6535 │ 0.48% │ 10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61524 │ 4.56% │ 91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5165 │ 1.12% │ 22 │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90105 │ 6.67% │ 133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79774 │ 5.91% │ 118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5208 │ 1.87% │ 37 │ ├──────────┼──────┼─────┼──────┤ │永豐商業銀行 │ 115600 │ 8.56% │ 171 │ ├──────────┼──────┼─────┼──────┤ │玉山商業銀行 │ 329514 │ 24.40% │ 488 │ ├──────────┼──────┼─────┼──────┤ │凱基商業銀行 │ 32622 │ 2.42% │ 4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78132 │ 13.19% │ 264 │ ├──────────┼──────┼─────┼──────┤ │大眾商業銀行 │ 60859 │ 4.51% │ 90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72413 │ 5.36% │ 107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5969 │ 2.66% │ 53 │ ├──────────┼──────┼─────┼──────┤ │聯邦商業銀行 │ 63960 │ 4.74% │ 95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63151 │ 4.68% │ 94 │ ├──────────┼──────┼─────┼──────┤ │第一商業銀行 │ 74252 │ 5.50% │ 110 │ ├──────────┼──────┼─────┼──────┤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 20255 │ 1.50% │ 30 │ │分公司 │ │ │ │ ├──────────┼──────┼─────┼──────┤ │債權總額 │ 1,350,391 │每期金額 │ 2,000 │ ├──────────┼──────┼─────┼──────┤ │清償成數 │ 約10.66% │清償總額 │ 144,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