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宏年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 第57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聲請人名下有1997年出廠車輛2部,目前擔任九人 小巴代駕司機,負責接待國外旅客來台自由行,無固定受雇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3,775元;聲請人自陳扶養91年次之女1名,每月負擔扶養費4,000元等情,此有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1個 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 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02,000元 ,清償成數為8.33%(計算式為:402,000元÷4,826,630 元×100%=8.33%,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 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約為 23,775元,債務人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91年次),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核 定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為6,471元,參以高雄市依衛福部 社會司所公布之106年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債務 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19,412元(計算式 :12,941+6,471=19,412),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提出每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 11,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清償金額: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新台幣4,500元。第二階段 │ │ 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8.33%。 │ │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02,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台北富邦銀行 │139,645 │第1-60期為130元 │ │ │ │ │第61-72期為318元│ ├──┼────────────┼─────┼────────┤ │ 2 │國泰世華銀行 │134,381 │第1-60期為125元 │ │ │ │ │第61-72期為306元│ │ │ │ │ │ ├──┼────────────┼─────┼────────┤ │ 3 │乙○銀行 │157,408 │第1-60期為147元 │ │ │ │ │第61-72期為359元│ │ │ │ │ │ ├──┼────────────┼─────┼────────┤ │ 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70,231 │第1-60期為159元 │ │ │ │ │第61-72期為388元│ ├──┼────────────┼─────┼────────┤ │ 5 │甲○銀行 │147,064 │第1-60期為137元 │ │ │ │ │第61-72期為335元│ │ │ │ │ │ ├──┼────────────┼─────┼────────┤ │ 6 │遠東銀行 │335,084 │第1-60期為312元 │ │ │ │ │第61-72期為763元│ ├──┼────────────┼─────┼────────┤ │ 7 │永豐銀行 │141,684 │第1-60期為132元 │ │ │ │ │第61-72期為323元│ │ │ │ │ │ │ │ │ │ │ ├──┼────────────┼─────┼────────┤ │ 8 │玉山銀行 │348,172 │第1-60期為325元 │ │ │ │ │第61-72期為793元│ │ │ │ │ │ ├──┼────────────┼─────┼────────┤ │ 9 │台新銀行 │97,917 │第1-60期為91元 │ │ │ │ │第61-72期為223元│ │ │ │ │ │ ├──┼────────────┼─────┼────────┤ │ 10 │大眾銀行 │653,857 │第1-60期為610元 │ │ │ │ │第61-72期為1,490│ │ │ │ │元 │ ├──┼────────────┼─────┼────────┤ │ 11 │中國信託銀行 │360,908 │第1-60期為337元 │ │ │ │ │第61-72期為823元│ │ │ │ │ │ ├──┼────────────┼─────┼────────┤ │ 12 │台電 │7,748 │第1-60期為7元 │ │ │ │ │第61-72期為18元 │ │ │ │ │ │ ├──┼────────────┼─────┼────────┤ │ 13 │中華電信 │8,046 │第1-60期為8元 │ │ │ │ │第61-72期為19元 │ │ │ │ │ │ ├──┼────────────┼─────┼────────┤ │ 14 │允懋精密公司 │1,704,548 │第1-60期為1,589 │ │ │ │ │元 │ │ │ │ │第61-72期為3,885│ │ │ │ │元 │ ├──┼────────────┼─────┼────────┤ │ 15 │台新資產 │234,870 │第1-60期為219元 │ │ │ │ │第61-72期為536元│ │ │ │ │ │ ├──┼────────────┼─────┼────────┤ │ 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942,066 │第1-60期為172元 │ │ │ │ │第61-72期為421元│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4,826,630 │402,000 │ ├──┴────────────┴─────┴────────┤ │參、補充說明: │ │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 │ │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 │ 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