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朱麗雪、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麗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之等值現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本件債權表、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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