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管國霖、李增昌、周添財、翁文祺、鍾隆毓、童兆勤、林玉琴
- 原告花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琇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琇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正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6年12月14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47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 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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