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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李增昌、周添財、翁文祺、鍾隆毓、童兆勤、林玉琴

  • 原告
    花旗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琇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琇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原正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6年12月14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47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 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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