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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昭志
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1994年出廠之老舊汽車1部、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數1股,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在卷足憑。本院考量該股數所值無幾,而該車輛老舊變價不易,且為債務人日常代步工具,故均不予處分,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7年1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52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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