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林柏青
- 相對人
- 龍億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6年4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4月12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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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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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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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小港 │二苓 │ │1329-1 │ │420 │10000分之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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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小港 │二苓 │ │1330 │ │336 │10000分之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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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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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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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8│二苓段1329-1、133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175.72 │陽台:9.43│全部│ │
│ │ │ │012層樓房 │合計:175.72 │ │ │ │
│ │ ├───────────────┤ │ │ │ │ │
│ │ │沿海一路182號4樓之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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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二苓段00000-000 建號 1,196.4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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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