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相對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案外人陳建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8,4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增補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自發生遲繳開始,即陸續與聲請人之北高雄分行代理人溝通補繳延遲部分金額,並非屢催不理,聲請人之代理人似乎並未了解實際情形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大港    │五      │874             │  │833         │10000分之452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20148 │大港段五小段87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八層:301.31  │          │全部│  │
│  │      │                              │012層樓房   │合計:301.31  │          │    │  │
│  │      ├───────────────┤            │              │          │    │  │
│  │      │復興一路176號8樓之2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五小段00000-000 建號   1,808.8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