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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請人
詹喜幀
相對人
許富凱

兼法定代理 許明達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黃錦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3年7月31日,清償日期民國103年8月1日,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即債務人黃錦於民國103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7月1日,其約定利息、違約金如契約所載。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即債務人黃錦未依約清償,又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因繼承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三民│灣和  │74            │空│4,576.93    │100000分之348             │
│  │    │    │      │              │白│            │(所有權人許明達、許富凱  │
│  │    │    │      │              │  │            │公同共有)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
│號│ 號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1│1140│灣和段7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九層:52.93   │陽台:4.21  │全部      │
│  │    │                  │15層        │合計:52.93   │            │(所有權人│
│  │    ├─────────┤            │              │            │許明達、  │
│  │    │明誠一路92號九樓之│            │              │            │許富凱    │
│  │    │2                 │            │              │            │公同共有)│
├─┴──┴─────────┴──────┴───────┴──────┴─────┤
│共有部分:灣和段1393建號13,972.4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1(含停車位編號5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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