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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請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英合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債務人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林英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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