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英合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債務人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林英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