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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 請 人 金利建設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英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英合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三、債務人瑺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林英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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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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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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