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億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鑫億發投資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前金區後金段508地號土地及138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表明相對人鑫億發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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