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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9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金良
相對人
陳宗源
相對人
楊晨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宗源於民國98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5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1年11月5日因判決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陳宗源於民國105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5,46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陳宗源自民國106年4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聲請人明知抵押權設定已有偽造之情形,仍再次借款予債務人陳宗源,顯然對於無權設定共有物最高限額抵押,並非善意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覆鼎金  │覆鼎金  │                │  │1530-6      │陳宗源2分之1  │
│  │      │        │        │        │                │  │            │楊晨馨(原名: │
│  │      │        │        │        │                │  │            │楊騏榕)2分之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        │
├─┼──┼───────────────┼──────┼───────┼─────┼────┤
│1│6024│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1530-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4.46   │陽台:    │陳宗源  │
│  │    │                              │004層樓房   │二層:49.83   │17.28     │2分之1  │
│  │    ├───────────────┤            │三層:49.83   │          │楊晨馨( │
│  │    │鼎中路278號                   │            │四層:49.83   │          │原名:楊│
│  │    │                              │            │騎樓:15.37   │          │騏榕)   │
│  │    │                              │            │地下層:18.53 │          │2分之1  │
│  │    │                              │            │合計:217.85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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