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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6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蔡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及其案外人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宜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0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㈠案外人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連素琴、王志文與相對人王蔡麗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金額10,48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9月29日,㈡案外人宜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連素琴、王志文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內載金額2,856,000元,到期日為106年9月30。詎屆期經聲請人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8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大寮    │翁園    │922       │  │4,630.33    │54分之1 │
├─┼───┼────┼────┼─────┼─┼──────┼────┤
│2│高雄  │大寮    │翁園    │922-1     │  │1           │54分之1 │
├─┼───┼────┼────┼─────┼─┼──────┼────┤
│3│高雄  │大寮    │翁園    │1026      │  │455.61      │9分之1  │
├─┼───┼────┼────┼─────┼─┼──────┼────┤
│4│高雄  │大寮    │翁園    │1051      │  │332.45      │9分之1  │
├─┼───┼────┼────┼─────┼─┼──────┼────┤
│5│高雄  │大寮    │翁園    │1057      │  │82.92       │全部    │
├─┼───┼────┼────┼─────┼─┼──────┼────┤
│6│高雄  │大寮    │翁園    │1065      │  │61.9        │9分之1  │
├─┼───┼────┼────┼─────┼─┼──────┼────┤
│7│高雄  │大寮    │翁園    │1066      │  │13.38       │9分之1  │
├─┼───┼────┼────┼─────┼─┼──────┼────┤
│8│高雄  │大寮    │翁園    │1067      │  │377.35      │9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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